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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大学数字化校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2014-03-26阅读:

东南大学数字化校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教育部《教育信息化十年发展规划(2011-2020年)》文件精神,充分发挥现代信息技术优势,加强信息技术与教育的全面深度融合,进一步推进我校数字化校园建设,规范和加强信息化工作,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数字化校园是基于科学的管理方法,利用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通讯技术,对学校的教学、科研、管理和生活服务等有关信息资源进行整合、集成和全面的数字化,构成统一的用户管理、统一的资源管理和统一的权限控制,提高学校各项工作的效率和效能,扩展传统校园的功能,把学校建设成面向师生和全社会的超越时间、超越空间的大学,实现教育现代化。

第二章 组织管理体系

第三条 贯彻“统一领导、统筹规划、归口管理、层层负责”的原则,实行学校、部门或单位明确责任、分级管理制度。

第四条 数字化校园建设领导小组对东南大学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等重大事项进行决策。领导小组由校长牵头,学校各主要职能部门或单位的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数字化校园建设工作组按照学校总体规划,负责具体建设项目的组织、协调和实施,以及系统运行监管等具体工作。工作组由主管校长牵头,学校各职能部门或单位的信息化分管领导组成。

第六条 数字化校园建设专家组负责对数字化校园建设中的重大技术问题进行咨询、论证,对数字化校园建设实施工作进行监督、技术指导,对建设成效提出评价意见。

第七条 网络与信息中心负责学校数字化校园建设日常工作。包括组织起草整体规划、贯彻和制订信息标准,建设项目的组织与实施、过程管理与协调,监管各个应用系统日常运行。

第八条 各部门应明确一位分管信息化工作的领导,落实本单位信息化工作,积极参与、配合学校的数字化校园建设。部门的信息化工作分管领导负责本单位应用系统建设的需求调研、可行性分析、立项申请、组织实施、推进应用等工作。

第九条 信息化工作任务重的相关部门或单位应配备专职的信息管理员,负责应用系统的使用、管理、维护以及数据更新等工作,保障本单位相关应用系统的正常运行;其余单位可根据信息化工作具体情况设置兼职的信息管理员。

第三章 规划、标准与知识产权

第十条 数字化校园建设必须严格遵照学校数字化校园建设整体规划的要求,有计划、按步骤进行建设和管理。

第十一条 应用系统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学校数字化校园建设的相关标准及规范,实现各个应用系统之间的数据交换和数据共享。

第十二条 数字化校园建设应严格遵照国家相关知识产权保护政策,鼓励使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正版国产软件以及开源软件,注意保护数字化校园建设中形成的知识产权。

第四章 项目管理与系统运行保障

第十三条 数字化校园应用系统建设采用规范的项目管理流程。网络与信息中心根据学校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制订年度项目建设计划,经数字化校园建设工作组审批后实施。应用系统建设项目立项必须遵循需求调研与分析、立项申请、可行性论证、项目审批的管理流程,应用系统的立项、变更、验收及投入运行等应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学校数字化校园建设经费主要用于网络基础平台建设、应用支撑平台建设、公共软件产品购置、学校应用系统的开发、运行和维护等。数字化校园建设经费的使用应遵照学校和国家各个专项经费使用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学校各部门或单位的应用系统建设项目立项和经费使用必须纳入学校数字化校园建设项目统一管理。应用系统建设项目立项经数字化校园建设工作组审核、同意立项后实施。

第十六条 各部门或单位的应用系统建设必须按照数字化校园统一标准、统一平台以及数据交换接口规范进行,网络与信息中心协同专家组负责对应用系统具体实施进行技术指导、质量监督和项目验收等工作。

第十七条 数字化校园应用系统建设的项目采购或开发工作,需按照学校招投标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应用系统建设过程中应注意加强文档的管理,注意加强对立项申请、专家组论证意见、需求调研报告、用户使用意见、用户需求变更、试运行意见和开发方反馈、验收资料等各个阶段资料的文档管理。

第十九条 网络与信息中心负责学校的校园网络、数据中心硬件及配套运行环境、数字化校园公共平台的管理和维护工作。部门或单位配备的专(兼)职信息管理员应全程参与本部门或单位业务密切相关的应用系统建设,负责应用系统建成后的运行、管理、数据备份和文档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学校与开发方签署的开发合同必须包含开发方在完成应用系统开发后的软、硬件运行、维护、管理的培训和移交工作的相关条款。

第二十一条 建立和完善数字化校园建设管理的奖惩机制。对信息化工作中严格管理、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在系统管理和使用过程中不负责任、玩忽职守,造成数据损坏与丢失、信息泄漏和其他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按照《东南大学教职工处分暂行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章 信息安全

第二十二条 数字化校园建设必须注意保障基础设施、信息系统和信息资源的安全,确保系统安全可靠地正常运行,信息服务不中断。确保信息的保密性、真实性、完整性、未授权拷贝和所寄生系统的安全性。网络与信息中心须按照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要求,建设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体系,切实提高信息系统安全水平,保障学校数据中心以及各应用系统的安全及稳定可靠运行。

第二十三条 各应用系统开发合同中必须明确与开发方签订应用系统和数据的保密条款、或单独的保密协议。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或单位应用系统中的信息以及学校的共享数据必须严格授权、合法使用,确保学校各类管理信息的安全。

第二十五条 涉密信息系统应严格执行东南大学涉密计算机及信息系统保密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东 南 大

二○一二年 六 月  日

东南大学数字化校园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数字化校园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提高学校的信息化水平,根据《东南大学数字化校园建设管理办法》的有关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数字化校园应用系统建设采用规范的项目管理流程,包括项目立项申请、论证、审批、实施、试运行、验收、运行维护等。

第二章 项目的立项

第三条 项目立项

1.年度建设项目。每年11月份,网络与信息中心根据《东南大学数字化校园建设整体规划》,制订下年度数字化校园建设项目计划和年度预算,经主管校领导审核同意后提交数字化校园建设工作组审议,得到批准后实施。各部门或单位可以根据自身业务发展的需要,在整体规划的框架下,在每年11月份之前向网络与信息中心提交《数字化校园建设项目立项建议书》,并附需求分析、可行性论证材料,经组织专家论证同意后将其统一纳入学校数字化校园建设项目的年度建设计划中。

2.临时增补项目。根据经费的使用情况和各单位信息化发展的需要,网络与信息中心可以提出临时增补项目。临时增补的建设项目经组织专家论证、报送主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组织实施。

3.每个建设项目必须明确主要责任部门或单位。主要责任部门或单位应按照项目建设要求,明确一位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为部门或单位的信息化工作分管领导,负责应用系统的需求调研、可行性分析、功能确认、立项申请、需求变更确认、项目验收等组织实施工作;安排本单位具体参与项目的建设人员、确定人员分工,指定应用系统的信息管理员,保证建设任务的完成和应用系统的正常运行。

4.建设项目的主要责任部门或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和网络与信息中心签订建设项目任务书。

第四条 项目建设经费。数字化校园建设的主要经费来源为学校专项建设经费,项目建设经费由学校统筹安排、统一使用,并遵守各个专项经费使用的相关管理规定。

第三章 项目的实施

第五条 应用系统立项得到批准后,建设责任部门或单位在充分需求调研、可行性分析、确定功能要求的基础上编制招标文件有关内容,网络与信息中心给予相应的配合和技术指导。

第六条 通过招标、议标或商务谈判确定或选定开发方后,建设责任部门或单位、网络与信息中心须按照学校统一的软件开发合同模板,与开发方协商签署开发合同;建设责任部门或单位负责人、网络与信息中心负责人共同代表学校签署合同。合同中要有相应的系统及数据的保密条款,或签订单独的保密协议。

第七条 建设责任部门或单位必须配合开发方继续深入开展需求调研与分析、梳理管理流程,根据调研结果与业务需求,形成应用系统功能需求说明书、开发计划、测试计划以及完整的建设方案。

第八条 网络与信息中心和建设责任部门或单位共同组织方案论证,遵照学校数字化校园建设的相关标准及规范,对应用系统的技术方案进行审核。

第九条 网络与信息中心、专家组应督促开发方严格遵照软件工程规范进行应用系统开发和开发文档管理,与开发方共同确认系统平台、数据标准、数据交换接口,确保按时完成应用系统开发任务。

第十条 开发方根据合同完成开发工作后,项目责任单位必须组织对应用系统的试运行,并提供试运行报告。网络与信息中心组织项目责任单位、邀请专家共同对应用系统进行验收。验收通过后进入系统运行和维护阶段。

第十一条 应用系统通过验收、交付使用后,系统管理员必须及时修改系统密码,并按管理要求为使用人员分配权限。在应用系统运行中,必须按照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定期修改系统密码。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二条 保障数字化校园的各个应用系统稳定运行是相关部门或单位日常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纳入本部门或单位的常规工作,网络与信息中心提供技术支持。各应用系统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由相关部门或单位的专(兼)职信息管理员承担;应用系统未确定信息管理员或应用系统维护责任不到位而使应用系统出现运行和安全问题,其责任由部门或单位的信息化工作分管领导承担。

第十三条 数字化校园的各个应用系统,原则上均应采用统一的技术架构、部署在学校数据中心。网络与信息中心负责基础软硬件平台(24小时×7天)的安全管理与系统维护。

第十四条 数字化校园中的各类数据按照“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各相关部门或单位应用系统的数据更新、维护应纳入本部门或单位日常工作和考核范畴,必须确保应用系统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部门或单位信息化工作分管领导是本单位数据质量的第一责任人。涉及全校性及其它部门或单位需要的数据必须实现与学校共享数据平台的数据交换。

学校共享数据由网络与信息中心负责维护和管理。在对全校的应用系统和各种信息服务提供共享数据时,须严格授权、合法使用,申请使用共享数据的部门或单位必须确保数据的安全。

第十五条 数字化校园是一项整体建设工程,已有的应用系统的责任部门或单位应积极配合学校进行整合和集成工作。

第十六条 相关责任部门或单位如有应用系统升级要求,需首先提出申请,网络与信息中心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确定需要升级的项目参照新建项目流程执行。

第十七条 各应用系统的责任部门或单位负责该应用系统的使用与培训工作。网络与信息中心负责全校范围的数字化校园的基础应用培训及各应用系统使用情况绩效评估。

第五章 项目需求的变更

第十八条 项目在执行过程中需求或环境发生变化、确有必要进行项目变更时,采用下面的流程进行管理:

1.变更申请。项目责任部门或单位向网络与信息中心提交项目变更申请。

2.变更评估。网络与信息中心在收到需求变更申请表后,及时组织专家及相关人员对变更申请进行评估,并给出评估意见。

3.变更执行。对于可以采纳的项目变更申请,根据评估意见,按照学校合同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网络与信息中心负责解释。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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